|

今年7月中旬,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前往该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就一起大气污染案件开展修复效果验收时,看见红叶石楠长势良好。 “红叶石楠新叶艳红鲜亮,老叶苍翠浓绿,红绿交错层次分明,固碳抑尘成效可期。”今年7月中旬,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前往该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就一起以绿化种植方式进行替代修复的大气污染案件开展修复效果验收时,看见违法行为人在去年10月种下的一片红叶石楠长势良好。 2024年11月底,正值上海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静安区检察院收到线索:某园林工程公司施工工地未对裸土及部分黄沙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检察官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确认违法事实存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同年12月4日,又有线索反映该公司存在部分施工材料未有效覆盖情形。接连两起线索指向同一家园林工程公司!检察官立即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到现场复查,确认该园林工程公司已完成整改。几天后,属地执法部门就该公司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了款,空气里的颗粒物就能消失吗?2025年6月19日,静安区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涉案工地相关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行政处罚重在对违法行为予以惩戒,却难以挽回扬尘带来的环境公益损失,受损的公共环境权益亟待通过法定途径追偿修复。那么,这个受损的公共环境权益究竟有多少?该怎么衡量?由谁来衡量? 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解决。静安区检察院立即建议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相关专家,对已造成的生态损害后果进行评估。 静安区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落实生态损害评估,委托相关专家评估确认,本案涉及违规排放的污染物为颗粒物,结合施工周期及整改情况,本案损害周期为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12月4日,合计118天,本案颗粒物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金额共计1万余元。 考虑到大气污染流动性强、扩散广,原地修复无从谈起,直接修复难以实现,检察官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方案,得到区生态环境局认可。在与涉案公司沟通时,他们也表示:“我们企业本身就是做园林绿化的,能不能用种树来‘抵账’?” 随后,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组织检察官、专家库专家、园区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等召开论证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替代性修复方案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生态效益可以量化,符合中心城区生态环境修复实际需求。 2025年6月23日,静安区检察院主持召开磋商会议,区生态环境局、涉案企业、专家库专家等参加,明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及期限,并进一步细化确定替代性修复方案中的苗木品类、种植规模、修复区域、管护标准、验收细则等核心内容,最终形成一套完整、可执行的替代性生态修复方案。同年8月,涉案企业与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静安区检察院作为支持磋商机关,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让“绿色承诺”有了法律效力。 2025年10月下旬,在静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新种下的33.6平方米红叶石楠扎下根系,成活后区域年固碳量将达18.48公斤,且能抑制地表扬尘,形成“固碳—抑尘”的双重效益。 针对绿化种植的特殊性,静安区检察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为期一年的生长状态跟踪检测,切实保障修复成果持续有效。今年2月27日,此案入选上海市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